不知何时何地又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新情况
物就是以防万一,但是当万一没发生时,这些应急资源就被视为某种程度上的浪费,政府再次招致社会资源的最大浪费者的恶名。如果把这些应急资源隐形于市场,正像目录储备一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手中仅保留必须的人、财、物等资源,既达到了减轻财政负担的压力,而又不会影响,相反还会增强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何乐而不为呢!五是政府责任追究机制。鉴于政府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行为影响也非同寻常。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政府出现行为失当或是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是以非常态为由,无限膨胀自己的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对其进行追究?北京市首次在 《实施办法》中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本市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对促进政府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就责任追究内容来说,因为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可以追究的方面就比较多,从常态管理中的预案编制到信息的发布和处置措施的采取,再到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政府责任无处不在,任何一个小环节都可能造成责任承担。所幸的是,《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比较详尽,没有再出现政府惯常犯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老毛病。如在应急处置上,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主体、程序和所能采取的措施都进行了明晰,一旦出现责任便会一目了然。从规定可以看出,与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相一致,应急管理实行的也是行政领导负责制,这种体制有利于责任的追究。在管理学中,当谈到责任时不能不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督,可以说,没有监督就没有责任,问责也就无从谈起了。《实施办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谁来监督政府在公共危机的行政行为,但从职责绩效考核来看,这种责任追究制度是以我国现行的内部监督体制为基础建立的。内部监督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的各种监督主体对相应对象的监督[69],这里所说的各种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三类。监督政府是个热门话题,且不管这种监督体制怎么的不完善,能把政府责任追究列入法规中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在危机管理中,对不负责任的官员必须进行查处,这是一个政府对公众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必要措施[70]。同时,通过绩效考核,对在危机治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也会进行奖励,所以,这也可以看作一种奖惩机制。(三)地方应急实践的深入思考深化一案三制、规范应急流程,是促进应急法制继续完善的重点工作。以上是北京市在此次地方立法中的主要机制创新之处。虽然在立法中注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机结合急需和前瞻,但由于公共危机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知何时何地又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所以对公共危机治理的探究也就永无止境。鉴于笔者水平有限,这里仅对北京市将来在公共危机治理机制建设可以再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一是提高应急委常设机构 (应急办)级别,并使其专门化、专业化。从级别和是专业性上来说,应急决策和指挥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而应急委办公室就不是很合理。一是其级别较低。规定说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现实情况是不管市政府还是区、县政府都是政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很不利于协调工作的开展。二是应急办公室尚没有做到专门化和专业化。北京市各级政府的应急办公室大体上是从2005年才开始成立的,除了市政府应急办是独立于其他机构之外,区、县应急办基本都是挂靠在其他机构之下,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根本没有专业性可言。这种非专门化的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有很大弊端。所以,如何提高应急办公室级别,促进其专门化、专业化就成了下一步要努力的方向。二是提高应急决策绩效。虽然政府建立了应急决策机构,但不等于说决策质量就自然而然地也提高了。领导者的危机决策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危机决策工具、模式的应用都不能尽如人意,这或许是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不管怎样,加强危机决策者的理论水平、提高其素质是政府危机应对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北京作为国际性的大都市,自身有条件也有能力开展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是政府的责任,是提升政府危机应对能力的需要。在危机管理上,领导者要积极争取国际性的组织和地区性的组织在资金、人员、技术、教育、培训以及道义上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国际组织在信息方面的沟通。[71]四是预征用。预征用的性质类似于目录储备,二者都能起到分担政府负担的同时增强其危机应对能力的作用。预征用是指政府在常态机制下对可能在危机发生时派上用场的社会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如果说目录储备是应急物资隐形于市场的话,那么预征用就是显形于社会。从某种程度上说,预征用比